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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访工作标准及流程
时间:2018-04-16  作者: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工作标准

  (一)受理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3、本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4、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5、接待来访工作

  (1)在接待来访时,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来访人口述的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2)集体访,指不属同一家庭的5人以上,就同一事项或问题有组织地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的来访。对于集体访,要热情接待,在做好耐心疏导、稳定情绪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积极受理,查明事实,依法办理;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把工作做细做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集体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集体上访。对重大集体上访,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

  (3)对人数较多的集体访,应当请来访人选派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做好代表的说服、教育和稳定工作。

  (4)接待集体访时,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保持冷静态度,耐心听取上访人的陈述,避免使用过激言词,坚持正面教育疏导,弄清其上访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和所提出的要求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

  (5)对有越级上访趋势等重大集体上访,应在耐心疏导的同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加强人员调配和制定应急措施;

  (6)如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7)告急访,指可能转化为凶杀、自杀、群殴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帮助解决的来访。

  (8)对告急访,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及时接待,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相关责任领导、单位和部门,制作接待笔录,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责任领导审批。

  (9)对告急访者的过激行为、异常苗头要及时报告,慎重、果断处理。

  (10)耐心地做好转化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来访人做好法制教育。

  (11)必要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或商请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来访人的稳控工作,在最短时间内依法妥善处理告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

  (12)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13)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当场口头或书面答复。

  (14)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文书编号;

  信访人姓名;

  受理情况;

  年、月、日。

  (15)信访人咨询投诉途径的,接待人员可以予以口头告知。

  (16)对接访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征求信访人意见,并在笔录中注明。

  (17)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诉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18)信访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19)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20)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诉书;

  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身份证明。

  (21)信访人提出刑事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申请书等材料。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2)信访人提出刑事赔偿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赔偿申请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

  身份证明。

  (23)接听信访人信访电话,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电话记录,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录音;使用电话举报自动受理系统的,每日按时接听,如实记录。

  (24)制作电话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来电单位名称或来电人姓名

  来电时间;

  问题性质;

  联系方式;

  记录人;

  来电内容摘要;

  其他需记明的情况。

  (25)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将接待来访材料和电话记录移交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处理。

  6、接收来信工作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的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及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移交的信访材料和电话记录。

  (2)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转发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每日按时查看、导出、打印。

  (二)审查分流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在收到信访材料后,应将信访事项逐件录入计算机中进行登记,按照管辖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报科长审查。

  (1)办公室负责处理以下来信和来访:

  本地区的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的具体案件;

  本院聘请的特约检察员和特邀监督员提出或转递的控告、申诉案件。

  (2)政治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反映本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

  反映本院干警履历、年龄、工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反映本院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3)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4)公诉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对同级公安机关所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对同级公安机关所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程序违法的。

  (5)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举报本管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

  涉及本院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正在审查、初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机关交办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6)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举报本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涉及本院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在审查、初查或侦查的 渎职侵权案件的;

  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渎职侵权案件。

  (7)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反映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反映本地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反映本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反映本辖区监狱机关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举报本辖区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控告本辖区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8)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不服本辖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

  (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的申诉;

  请求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10)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控告本院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

  反映本院违法违纪的;

  本院检察干警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11)技术检察部门负责处理反映笔迹、痕迹、法医鉴定、视听资料等技术方面的来信来访。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处理对检察工作中具体使用法律提出质疑、询问和建议的来信来访。

  2、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连同信访材料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

  3、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应当清楚、完整、无误。

  4、信访事项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接收部门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5、对不属于本院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将信访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办理。

  6、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事项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转送机关或单位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7、信访事项的分流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完成。

  8、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承办人未当场答复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文书编号;

  (2)信访人姓名;

  (3)受理分流情况;

  (4)年、月、日。

  9、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将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文书编号;

  (2)信访人姓名;

  (3)转送机关名称;

  (4)年、月、日。

  10、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11、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转办信访基本情况;

  (2)现办理部门;

  (3)办理情况;

  (4)年、月、日。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1、首办责任部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信访材料后,应在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超过办理时限而未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填发《催办函》,交承办部门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内仍未回复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1)填发《催办函》应当清楚、完整、无误。

  (2)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3)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②办理的过程;

  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④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⑤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4)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人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①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②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人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③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采取领导包案,联合接访,召开听证,心理疏导、救济补偿等方法,将依法处理和解决思想问题,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举报、申诉、赔偿信访事项,工作标准见《举报工作标准及流程》、《复查刑事申诉工作标准及流程》、《刑事赔偿工作标准及流程》。

  (6)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信访事项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上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②信访事项反映的主要问题;

  ③办理进展情况;

  ④延期办理理由;

  ⑤年、月、日。

  (7)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信访事项来源;

  ②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③办理的过程;

  ④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⑤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⑥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8)对于进京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决定责任人审批后,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办理结果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四)信访终结

  经依法办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办部门可以提出终结意见,申报信访终结应当经本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申报时应当提交复查报告以及相关案卷材料,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复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信访人基本情况;

  2、信访人主要诉求;

  3、原处理情况;

  4、拟终结事实和依据;

  5、年、月、日。

  (五)信访责任追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3)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4)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6)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3、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书面建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违纪人员情况;

  (2)违法违纪事实;

  (3)处理依据。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承办人接待。

  2、接待来访时,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告信访人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自首笔录》并立即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处理。

  4、遇有告急访、集体访等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同时向检察长报告,重大集体访由检察长亲自接待。

  5、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将定期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和地点对社会公布。并在检察长接待时做好记录。

  6、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当场书面答复。

  7、信访人咨询投诉途径的,接待人员可以予以口头告知。

  8、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9、接访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征求信访人意见,并在笔录中注明。

  10、信访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11、信访人提出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信访人不受理原因。

  12、接听信访人信访电话,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电话记录。

  13、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将接待来访材料和电话记录移交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处理。

  1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的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及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移交的接待来访材料和电话记录。

  (二)审查分流

  1、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在收到信访材料当日,应将信访事项逐件录入计算机中进行登记,按照管辖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2、科长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3、主管检察长决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4、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当日处理。

  5、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流。

  6、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连同信访材料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信访事项移送本院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7、对不属于本院或者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将信访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8、信访事项的分流应在受理后七日内完成。

  9、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承办人未当场答复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10、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将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

  11、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应当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1、承办部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信访材料后,应在六十日内办结信;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访事项管理承办人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超过办理时限而未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填发《催办函》,交承办部门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内仍未回复的,应当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3、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等信访事项,转入举报工作流程、《复查刑事申诉工作流程、刑事赔偿工作流程。

  5、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人负责,信访人要求与承办部门谈话或出据法律文书的,应由承办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6、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人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7、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信访事项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8、承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应将经主管检察长审批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9、对于进京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办理结果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四)信访终结

  1、经依法办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办部门可以提出终结意见,申报信访终结应当经本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申报时应当提交复查报告以及相关案卷材料,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五)信访责任追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移送材料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附注

  一、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4、《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5、《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6、《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7、《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8、《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9、《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10、《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11、《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

  二、相关文书

  1、《接待笔录》

  2、《自首笔录》

  3、《电话记录》

  4、《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5、《催办函》

  6、《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

  三、来信来访工作流程图

  来信来访工作流程图

环节

  序号

  步骤

  岗位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完成

  时限

 

   

 

  

 

  1

   

  承办人

  接待来访,收拆、审查信件、传真件、电话记录、网上举报,录入计算机登记,根据信件内容进行初步分类。

  当日

  2

   

  承办人

   根据分类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长审查。

  当日

  3

   

  处长

  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规定时限

  4

   

  主管检察长

  决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规定时限

  5

   

  承办人

  根据主管检察长决定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在受理信访事项7日内分流完毕。

  受理后7日内

  6

   

  承办人

  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

  规定时限

  7

   

   

  承办人

  将处理结果答复实名信访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和承办部门共同答复。

  规定时限

  8

   

  承办人

  整理材料归档。

  规定时限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标准及流程

  一、工作标准

  (一)受理

  本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1、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2、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中心应由二名以上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

  3、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承办人签名或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并在笔录中注明。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自首笔录,并立即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处理。

  5、自首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时间;

  (2)地点;

  (3)记录人;

  (4)自首人基本情况;

  (5)自首内容。

  6、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7、反映被举报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负责接待举报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3)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4)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8、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负责接待举报的承办人应作好接待笔录。

  9、负责接待举报的承办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并制作电话记录。

  10、电话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来电单位名称或来电人姓名;

  (2)来电时间;

  (3)问题性质;

  (4)联系方式;

  (5)记录人;

  (6)来电内容摘要;

  (7)其他需记明的情况。

  11、负责接待举报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将受理的举报材料和电话记录交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处理。

  12、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督办的信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及接待人员移交的举报材料和电话记录。

  13、对采取书信形式举报的,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14、每日应查看网上举报,对管辖内的举报线索且内容清楚的及时导出或打印,对举报内容不清楚的,要求其补充内容或重新举报,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告其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15、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事实不清的,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二)举报线索的管理

  1、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1)侦查部门向举报中心通报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②举报涉嫌犯罪的主要内容;

  ③侦查部门另案处理结果。

  (2)侦查部门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②举报涉嫌犯罪的主要内容。

  (3)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应将举报线索移送举报中心。

  (4)其他业务部门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在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的同时向举报中心通报,通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②举报涉嫌犯罪的主要内容;

  ③移送的侦查部门;

  ④移送时间。

  2、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处理。

  (1)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应清楚、完整、无误。

  (2)情况紧急情形参见本标准规定。

  3、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每半年清理举报线索一次,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4、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书面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主管检察长报告。

  提出的书面工作意见和建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举报线索数量;

  (2)分类统计情况;

  (3)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

  (5)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举报线索的审查、分流

  1、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对收到的举报材料,当日应逐件登记或录入计算机中,按主管检察长决定,在七日内将举报线索分别做出处理。

  2、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填写《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将举报线索移送各承办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

  (1)填写《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应清楚、完整、无误。

  (2)举报线索移交各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接收部门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3、属于其他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举报线索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接收人民检察院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举报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同时填发《送达回证》,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实名控告(举报、自首)人。

  (1)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应清楚、完整、无误。

  (2)填写《送达回证》应清楚、完整、无误。

  5、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6、对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存档备查。

  (四)初核

  1、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

  2、由举报中心初核的举报线索,应书面提出初核意见。

  初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举报人情况;

  (2)线索来源;

  (3)提出初核的理由;

  (4)初核计划;

  (5)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3、初核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4、初核时应注意严格保密,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外围调查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5、初核中可以进行询问、调取证据等措施,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6、询问及调取证据程序、方法参见《反贪污贿赂工作标准及流程》及《反渎职侵权工作标准及流程》相关规定。

  7、自决定初核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初核完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办理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8、初核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初核报告。

  初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2)举报反应的主要问题;

  (3)初核后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4)处理意见;

  (5)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9、经初核认为案件性质明确、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举报线索和初核材料及时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

  10、经初核认为举报失实的,承办人应将初核材料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答复实名举报人

  11、初核终结后,承办人应根据处理结果分别制作案卷,于转年的第二季度移交本院档案室。

  (五)首办责任、催办

  1、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侦查部门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办结果应具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2)查办的过程;

  (3)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侦查部门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填写《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主管检察长。

  填写《催办函》应清楚、完整、无误。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交办案件办结后,侦查部门应当将《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件来源;

  (2)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3)查办过程;

  (4)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5)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6)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5、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交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退回本院重新办理的,举报中心负责按上级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时限进行分流、催办。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

  1、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1)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笔录应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2)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2、答复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到热情、准确,注重效果,切忌敷衍了事。答复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3、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办理的过程;

  (2)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4、对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的,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应在十五日内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应清楚、完整、无误。

  5、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七)举报奖励

  1、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裁判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承办人应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提出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奖励的意见,将《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予以举报奖励:

  ①向本院举报或举报后协助查办属于本院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

  ②举报有功人员具体包括:举报人向本院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列举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对查证工作起到积极作用的;

  ③举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潜逃罪犯下落,协助追缉归案的;

  ④虽未举报但积极为查处举报线索提供便利,协助侦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

  ⑤属于真名举报,或者匿名(或化名)举报的举报人自己提出申请,经举报中心进行审查后确认是其举报的。

  ⑥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法院作出有罪终审裁判的。

  ⑦举报人本身与所举报案件无直接牵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院举报奖励:

  ①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

  ②党政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

  ③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

  ④个人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举报;

  ⑤税务、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法院、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举报;

  ⑥举报人与举报案件有直接牵连的,如本案的同案人、被侵害人等;

  ⑦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奖励的情形。

  (3)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应清楚、完整、无误。

  2、举报奖励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3、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4、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5、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八)举报宣传

  1、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深入开展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特别是要抓好全国统一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着力于提高群众举报热情,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要积极开展和推广网上举报,不断拓宽举报渠道。

  3、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院检察长定期接待举报,也可以预约接待。

  (九)(被)举报人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1)在举报工作中应当采用下列保密措施:

  ①举报线索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②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③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④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⑤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⑦对向检察机关询问举报材料查处情况的,经核对,确属举报人的,方可答复。

  ⑧以书面形式答复署名举报人,需邮寄的,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⑨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2)承办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①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2、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十)责任追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2、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3、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4、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1、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2、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及时批交或者移交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主管检察长批准。

  3、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举报中心应由二名以上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

  4、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并在笔录中注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制作自首笔录,并立即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处理。

  6、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7、反映被举报人的行为,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8、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作好接待笔录。

  9、负责接待的承办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并制作电话记录。

  10、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在一日内将接待举报材料和电话记录交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处理。

  11、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按规定收拆、查看本部门接收的、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和上级交办督办的信件、传真件、网上举报及接待人员移交的举报材料和电话记录。

  12、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二)举报线索的管理

  1、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2、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处理。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如有不同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审查意见后立即执行。

  4、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每半年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清理举报线索应建立和保持记录。

  5、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书面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主管检察长报告。

  (三)举报线索的审查、分流

  1、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当日录入计算机中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2、科长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3、主管检察长作出处理决定。

  4、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在七日内将举报线索分别做出处理。

  5、决定分流到本院相关部门或本部门的举报线索,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填写《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将举报线索移交各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举报线索移送本院各部门或本部门承办人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6、属于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举报线索,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将举报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办理。同时填发《送达回证》,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实名控告(举报、自首)人。

  8、对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举报中心存档备查。

  (四)初核

  1、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初核前应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2、由举报中心初核的举报线索,承办人应书面提出初核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3、初核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4、初核时应注意严格保密,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外围调查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5、初核中可以进行询问、调取证据等措施,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6、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自决定初核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初核完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办理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8、初核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9、经初核认为案件性质明确、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举报线索和初核材料及时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移送举报线索和初核材料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

  10、经初核认为举报失实的,承办人应将初核材料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答复实名举报人。

  11、初核终结后,承办人应根据处理结果分别制作案卷,于转年的第二季度移交本院档案室。

  (五)首办责任、催办

  1、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侦查部门应当向举报中心书面回复查办结果。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3、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主管检察长。

  4、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6、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交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退回本院重新办理的,举报中心负责按上级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时限进行分流、催办。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

  1、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2、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3、对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的,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4、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负责举报线索管理的承办人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七)举报奖励

  1、举报中心应定期跟踪转往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实名举报线索。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裁判后,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承办人应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提出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奖励的意见,将《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2、决定给与奖励的,举报中心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向受奖人发放奖金,做好记录并由收款人签字,办好款项交接手续。

  3、决定不给与奖励的,承办人应将相关材料归档。

  (八)举报宣传

  1、承办人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地址、方式以及查询方法等。

  2、承办人进行举报宣传周的宣传工作。

  3、承办人负责向社会公布检察长接待日以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任人接待日,并协助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责任人做好(预约)接待工作。

  (九)(被)举报人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在举报工作中承办人应当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3、承办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进行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1)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4、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十)责任追究

  承办人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政治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注:

  一、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4、《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5、《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6、《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决定》

  7、《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相关文书

  1、《接待笔录》

  2、《电话记录》

  3、《自首笔录》

  4、《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

  5、《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

  6、《移送案件通知书》

  7、《送达回证》

  8、《初核报告》

  9、《催办函》

  10、《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三、举报线索管理工作流程图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流程图

  环节

  序号

  步骤

  岗位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完成

  时限

 

   

     

  1

   

  承办人

  接待举报、接受转入线索或其他业务部门或检察长移送的举报线索。

  当日

  2

   

  承办人

  录入登记,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处长审查。

  规定时限

  3

   

  处长

  依据《举报工作操作标准》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规定 时限

  4

   

  主管检察长

  进行审批。

  规定时限

  5

   

  承办人

  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在接到举报线索7日内分流:

  交本部门承办人进行初核;

  2、移交本院各业务部门,附《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

  移送其他主管机关或检察院。

  自受理后7日内

  6

   

  承办人

  对移交本院有关部门的举报线索每月清理一次,对逾期未回复的发催办函进行催办,对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向有关部门责任人通报,拒不回复或无故拖延的,报检察长。

  规定时限

  7

   

  承办人

  对本院管辖并作出处理的举报线索处理情况于受理后15日内答复举报人;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对重大疑难举报案件,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举报人。

  规定时限

  8

  

  承办人

  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提出对举报人奖励的意见,报处长审查。

  规定时限

  9

  

  处长

  进行审查。

  规定时限

  10

   

  主管检察长

   进行审批。

  规定时限

  11

   

  承办人

  执行奖励决定。

  规定时限

  12

   

  承办人

  按照规定进行举报宣传。

  规定时限

  16

   

  承办人

  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政治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规定时限

  17

   

  承办人

  将办理情况相关相关记录及初核案卷整理归档。

  15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标准及流程

  一、工作标准

  (一)受理

  1、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3、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承办人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应清楚、完整、无误。

  (2)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3)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的刑事申诉的记录应载明时间、案由、转送机关或单位名称、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等。

  (4)下列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或者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申诉人:

  ①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②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作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③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④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⑤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⑥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⑦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

  (5)《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基本情况;

  ②案由及诉讼流程;

  ③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④申诉理由及依据;

  ⑤审查意见;

  ⑥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6)《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申诉人基本情况;

  ③案由和案件处理过程;

  ④申诉理由;

  ⑤审查认定的事实;

  ⑥审查结论;

  ⑦年、月、日。

  (7)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8)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①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②不服本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

  ③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④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9)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①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④处罚是否适当;

  ⑤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10)《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申诉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关系;

  ③案由及案件来源;

  ④原案简要事实和处理情况;

  ⑤申诉理由及依据;

  ⑥审查意见;

  ⑦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二)复查

  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不得参与。

  2、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制作《阅卷笔录》,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时,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由其签名或盖章。

  (1)《阅卷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阅卷时间;

  ②阅卷人;

  ③原案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④原案法律程序;

  ⑤原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⑥证人证言;

  ⑦书证情况;

  (2)调查提纲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调查目的;

  ②拟调查对象及需核实内容;

  ③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④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3)《调查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调查时间;

  ②调查人姓名;

  ③记录人姓名;

  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⑤调查记录;

  ⑥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⑦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3、对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4、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应与申诉人见面,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听取申诉人意见应制作笔录。

  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查时间;

  (2)调查人姓名;

  (3)记录人姓名;

  (4)申诉人基本情况;

  (5)申诉人意见;

  (6)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7)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5、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出必要的补充调查;

  (4)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6、复查终结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是否维持原决定的意见,并经科室集体讨论。

  (1)《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②案由及案件来源;

  ③原处理情况,原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④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⑤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⑦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2)讨论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讨论时间;

  ②讨论地点;

  ③主持人;

  ④参加人;

  ⑤讨论议题;

  ⑥讨论记录;

  ⑦参加人签名。

  7、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在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并制作《宣布笔录》。

  (1)《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申诉人基本情况;

  ③案由和案件来源;

  ④申诉理由和请求;

  ⑤复查后认定的事实;

  ⑥复查结论及根据;

  ⑦年、月、日。

  (2)填写《送达回证》应清楚、完整、无误。

  (3)《宣布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宣布人 ;

  ②记录人 ;

  ③宣布时间 ;

  ④宣布地点;

  ⑤被宣布人;

  ⑥案由;

  ⑦其他在场人员。

  ⑧宣布内容及被宣布人陈述记录;

  ⑨被宣布人签名或盖章;

  ⑩宣布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8、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裁定的申诉,不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申诉人。

  (1)《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申诉人基本情况;

  ③案由和案件来源;

  ④申诉理由和请求;

  ⑤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⑥复查结论及根据;

  ⑦年、月、日。

  (2)填写《送达回证》应清楚、完整、无误。

  9、承办人在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和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0、承办人在结案后十五日内按一案一号的要求整理立卷,并于转年第二季度本院移交档案室。

  (三)公开审查

  1、本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2、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人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1)案件承办责任人指:

  ①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检察院的原案承办人;

  ②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检察院的原复查案件承办人;

  ③正在进行复查的检察院的复查案件承办人。

  (2)申诉人主要指:

  ①指原案当事人;

  ②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③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席听证会。

  (3)听证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聘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以下人员:

  ①专家;

  ②学者;

  ③人大代表;

  ④政协委员;

  ⑤其它社会人士。

  (4)听证会聘请的听证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3、听证会举行前应填写、制定听证方案、聘请听证员,并将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原处理情况告知听证员,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在举行听证会七日以前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1)填写《提请听证审批表》应清楚、完整、无误。

  (2)听证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听证时间;

  ②案由;

  ③拟聘请的听证员情况;

  ④听证会程序。

  4、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5、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申诉人及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场,并向主持人报告。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案由;宣布参加听证会的到场人员名单;宣布申诉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听证会纪律。

  (3)主持人介绍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宣读原处理决定和原复查决定。

  (4)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作补充说明。

  (5)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原处理决定或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

  (6)在主持人主持下,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互相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

  (7)复查案件承办人可以向申诉人和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8)主持人对于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9)主持人经询问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没有新的补充说明后,应当请听证员向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或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问。

  (10)听证员可以就案件的某一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要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在此发表意见。

  (11)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当场无理取闹或者发生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进行。

  (12)主持人宣布休会。

  (13)主持人组织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应当依照法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表决。

  (1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重新开始。

  (15)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应当是听证员通过表决产生的多数人意见。

  (16)主持人宣布复查决定另行宣告,听证会结束。

  (17)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6、公开听证应遵循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司法民主、权利平等原则、有错必纠原则、证据确认原则。

  7、不适宜公开听证的情形:

  (1)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

  (3)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当受理。

  2、申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申诉的,负责接待的承办人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3、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处长应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4、处长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5、主管检察长作出决定。

  6、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应建立和保持纪录。

  7、承办人认为不需立案复查的,应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报处长审查。

  8、处长同意不立案复查的,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9、处长提请不立案复查的,主管检察长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交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重新提请审批。

  10、承办人认为需立案复查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处长审查。

  11、处长审查后认为不需立案复查的,交承办人作审查结案处理,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处长应认为立案复查的,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12、主管检察长批准立案复查的,交承办人复查;主管检察长不批准立案复查的交承办人审查结案,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复查

  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不得参与。

  2、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制作《阅卷笔录》。

  3、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时,应当拟定调查提纲,经科长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

  4、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由其签名或盖章。

  5、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6、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应与申诉人见面,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听取申诉人意见应制作笔录。

  7、在复查不起诉案件过程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终止复查。

  8、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案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10、承办责任人在复查终结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是否维持原决定的意见,报处长组织处室集体讨论。

  11、处长组织处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12、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13、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在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并制作《宣布笔录》。

  14、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裁定的申诉,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制作笔录。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将案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审查。

  15、承办责任人在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和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6、承办人在结案后十五日内按规定整理立卷,将案卷于转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室。

  (三)公开审查

  1、刑事申诉案件在复查终结前,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听证会、对话会等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2、承办人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应填写《提请听证审批表》,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批准后,举行听证会。

  3、对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应当作好准备工作并制定《听证方案》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4、听证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中的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5、在听证会上,承办人负责针对申诉理由,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6、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申诉人当场无理取闹或者发生其他致使听证会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会。

  7、中止听证会的原因消失后,听证会应当恢复进行

  8、承办人对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

  9、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阅读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附卷。

  附注

  一、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4、《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5、《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6、《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决定》

  7、《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8、《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9、《关于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的答复》

  二、相关文书

  1、《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2、《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5、《阅卷笔录》

  6、《调查笔录》

  7、《讨论案件记录》

  8、《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9、《送达回证》

  10、《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11、《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报告》

  12、《宣布笔录》

  13、《提请听证审批表》

  14、《听证方案》

  15、《听证笔录》

  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流程图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流程图

  环节

  序号

  步骤

  岗位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完成

  时限

 

   

     

  1

 

  承办人

  1、审查申诉材料,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规定时限

  2

 

  承办人

  1、符合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条件的,提出立案复查的审查意见,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2、不符合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条件的,提出审查结案的审查意见,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报告》。

  规定时限

  3

 

  

  提出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

  规定时限

  4

 

  主管检察长

  决定立案的进行复查;决定不立案的承办人制作《刑事申诉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规定时限

  5

 

  承办人

  拟制调查提纲,制作《阅卷笔录》、《调查笔录》,进行复查或审查,根据情况举行听证会并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报告》或《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3个月内

  6

 

  

  1、如无需讨论则直接进入第7环节;

  2、参加讨论人员对自己发表的意见签字认可;

  3、讨论过程应形成记录。

  规定时限

  7

 

  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作出决定

  规定时限

  8

   

  承办人

  承办人根据决定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10日内

  9

 

  承办人

  向刑事申诉人宣布《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10日内

  10

 

  承办人

  承办任人在刑事申诉案件结案后十日内,复查报告,复查决定书或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复印件报上级院备案

  10日内

  11

 

  承办人

  整理归档。

  15日内

         

  刑事赔偿工作标准及流程

  一、工作标准

  (一)受理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1)赔偿请求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赔偿申请书;

  ②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③身份证明。

  (2)口头提出申请的,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办理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记录时间;

  ②记录人;

  ③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④请求赔偿事实和理由;

  ⑤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承办人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填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应清楚、完整、无误。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③对赔偿申请的审查后的处理意见;

  ④年、月、日。

  (2)对对赔偿申请的审查后的处理意见,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表述:

  ①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条件的,应当立案;

  ②未经依法确认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有侵权情形的机关请求确认;

  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④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⑤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⑥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⑦对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二)确认

  1、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

  (1)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

  ①本院撤销拘留决定书;

  ②本院撤销逮捕决定书;

  ③本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④本院不起诉决定书;

  ⑤本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

  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

  ⑦同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或二审中非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裁定书;

  ⑧对本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检察机关对本院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2)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①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

  ②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

  ③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

  (3)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①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或者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以确认论;

  ②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财产的,予以确认;

  ③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为当事人个人合法财产的,予以确认;

  ④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

  2、承办人制作《刑事赔偿确认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处理意见。

  《刑事赔偿确认案件审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文书编号;

  (2)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3)请求确认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4)确认的事实和依据;

  (5)确认结论;

  (6)承办人签名,年、月、日。

  3、决定予以确认的,承办人制作《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赔偿请求人。

  (1)《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③请求确认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④确认的事实和依据;

  ⑤确认结论;

  ⑥年、月、日。

  (2)填写《送达回证》应清楚、完整、无误。

  4、决定不予确认的,承办人制作《刑事赔偿不予确认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不予确认的错误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市检察院批复之日起七日以内制作《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送达回证》,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赔偿不予确认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文书编号;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3)案件来源;

  (4)审查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5)审查结论;

  (6)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三)立案

  1、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①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②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本院负有赔偿义务;

  ④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⑤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⑥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2)《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决定事项;

  ③年、月、日。

  (四)审理

  1、对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

  2、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决定。

  3、审查终结的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1)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出决定:

  ①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

  ②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清,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2)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本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④侵权事实确认情况;

  ⑤审查情况;

  ⑥审查处理意见;

  ⑦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5)《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文书编号;

  ②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

  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

  ④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⑤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⑥年、月、日。

  (五)执行

  1、决定支付赔偿金的,承办人按财务制度提取赔偿金后向赔偿请求人发放赔偿金,并作好赔偿款项领取手续。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支付赔偿金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承办人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返回的财产已上缴财政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财务部门,办理向财政机关申请返还。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应提供下列文件副本:

  (1)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或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3)财产已上缴财政的有关依据。

  3、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受检察长的委托或授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按规定执行复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复议机关。

  5、经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存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6、本院如果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建议。

  7、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8、本院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工作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9、对被追偿人追偿的费用,不得超过本院实际赔偿损失的总额。

  10、对被追偿费用数额较大;被追偿的检察人员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分期追偿赔偿费用,以保证被追偿的检察人员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追偿所得的赔偿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11、承办人自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2、承办人在结案后十五日内按一案一号的要求整理立卷,并于转年第二季度本院移交档案室。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承办人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收到赔偿申请后,承办人应当填写《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经处长审查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3、决定不立案的,承办人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4、对于因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未经依法确认而不立案的,承办人应在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有侵权情形的机关请求确认。

  5、本院为侵权机关的转入确认环节。

  6、受理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二)确认

  1、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根据检察院内部分工提出转交本院有关科室办理的处理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2、承办责任人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并告知需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审查意见。

  3、承办人收到有关业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进行全面审查,制作《刑事赔偿确认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4、科长审查,并组织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5、决定予以确认的,承办人制作《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送达回证》,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6、决定不予确认的,承办人制作《刑事赔偿不予确认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7、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不予确认意见或认为本院不予确认错误的,承办人应自收到上一级检察院批复之日起七日内制作《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送达回证》,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8、赔偿请求人对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院要求本院复查的,承办责任人按本工作流程重新确认,并制作《刑事赔偿确认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赔偿请求人。

  9、在赔偿案件审理阶段或复议阶段发现原确认可能错误的,业务承办责任人按规定依本工作操作规程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完成后制作《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立案

  1、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承办人应制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层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2、决定立案的,承办人应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审理

  1、对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

  2、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确定需要调查的主要问题,经处长或主管检察长人批准后,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决定。

  4、审查终结的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5、处长审查组织处室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6、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7、承办人根据主管检察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回证》,签发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8、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终结。

  (五)共同赔偿

  1、本院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涉及与人民法院共同赔偿的,承办人应将赔偿申请副本送达有关人民法院。

  2、本院受理的共同赔偿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拟制《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的还应开具共同赔偿金额分割单,送达相关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认同的,应于十五日内在《共同赔偿决定书》上盖章,不认同的应作出不认同的书面答复。

  3、本院收到相关人民法院盖章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后,承办人应执行赔偿决定;不认同的,承办人应书面告之赔偿请求人向相关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本院收到相关人民法院送达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后,应指定承办人审查,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是否认同的意见层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

  5、决定认同的,应于十五日内在《共同赔偿决定书》上加盖院章,并执行决定。

  6、不认同的,承办人应制作书面答复经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相关人民法院

  (六)执行

  1、决定支付赔偿金的,承办人按财务制度提取赔偿金后向赔偿请求人发放赔偿金,并作好赔偿款项领取手续。

  2、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承办人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

  3、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受检察长的委托或授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按规定执行复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复议机关。

  5、经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存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6、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7、承办人自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8、承办人在结案后十五日内按一案一号的要求整理立卷,并于转年第二季度本院移交档案室。

  附注

  一、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3、《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4、《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6、《关于建立刑事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二、相关文书

  1、《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

  2、《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3、《刑事赔偿确认审查报告》

  4、《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

  5、《刑事赔偿不予确认意见书》

  6、《刑事赔偿不予确认复查决定书》

  7、《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8、《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

  9、《刑事赔偿决定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送达回证》

  12、《共同赔偿决定书》

  三、刑事赔偿工作流程图

刑事赔偿工作流程

  环节

  序号

  步骤

  岗位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完成

  时限

 

   

     

  1

 

  承办人

  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填写《刑事赔偿受理登记表》;未确认的提出转审查确认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意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不立案意见。

  规定时限

  2

 

  承办人

  是否符合刑事赔偿确认条件和范围,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规定时限

  3

 

  

  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规定时限

  4

 

  主管检察长

  做出是否移送有关部门审查的决定。

  规定时限

  5

 

  承办人

  有关业务部门在二个月内提出违犯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自查意见。

  二个月内

  6

 

  承办人

  进行全案审查,制作《刑事赔偿申请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处理意见,报长审核。

  规定时限

  7

 

  

  长审查,组织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查。

  规定时限

  8

   

  主管检察长

  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规定时限

  9

 

  承办人

  根据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意见书》,报主管检察长签发后,送达刑事请求人。

  7日内

  10

   

  承办人

  进行审查,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长审查。

  规定时限

  11

 

  

  审查责任人二日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

  规定时限

  12

 

  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规定时限

  13

 

  承办人

  决定立案的,承办人开展审查工作,全面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长审查。

  规定时限

  14

 

  

  长审查。

  规定时限

  15

 

  检委会

  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规定时限

  16

 

  承办人

  根据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报主管检察长签发,送达赔偿请求人。

  规定时限

  17

   

  承办人

  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按规定执行复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复议机关。

  规定时限

  18

 

  承办人

  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5日内

  19

 

  承办人

  整理归档。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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