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规范办案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及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及检察业务各项法律规定和落实省、延边林业检察院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流程规则。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以“三严、三实”为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为价值追求,促进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与业务部门实行程序和实体分离、分类管理工作机制。案件管理中心总体职能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业务部门为实体办案。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为综合性业务科室,实行案管流程式管理模式。承担全院业务科室程序性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服务理念。以提供打造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为目标。全面实现网上办案、流程、监督管理一体化。
第五条 案管中心设四个功能区:
(1)案件受理、流转区;
(2)案件监控、督办、考评区;
(3)群众咨询、律师查阅区;
(4)统计报表;赃、证物监督管理区。
案管中心编制5人,设主任1人,案管员3人,网管员1人(案管员兼)。案管员是“中心”的首办责任人。
案件受理;程序及受案条件审查;日监控;月考评汇总;院统计报表由1名案管员负责。
民事行政检察部程序性工作;赃、证物监督管理;案件流转;公安、法院送达;公诉监控、考评由1名案管员负责。
职务犯罪和控告申诉检察部程序性工作; 赃、证物监督管理;监控、考评由1名案管员负责。
刑事检察部程序性工作;监控、考评由1名案管员负责。兼网络维护、网络保秘工作监督管理。
群众咨询、律师查阅及日常事务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分流和备案审查。
二、负责对办案流程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和预警。
三、负责对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
四、负责对涉案款物统一监督管理。
五、负责案件信息查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与阅卷工作。
六、负责全院案件数据的统计、报表及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
七、负责组织协调检察业务工作考评。
八、负责组织协调检察业务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及相关工作。
九、负责上级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概括为六个统一:
统一受理、分配、流转案件,实行总开关式管理,控制案件进出口;
统一实行动态监督办案环节和诉讼程序;
统一受理和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咨询、查阅;
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监督管理;
统一对办案质量组织考评;
统一统计报表和对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第七条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纳入流程化管理,实行定期评审的方法,每季度初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案件管理中心。业务分类分别参照各业务科室标准考评。
第八条 全院所有案件必须实现三个100%(应用办案软件的业务部门达到100%,案件录入率100%,案件网上审批、流转100%)网络化办案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安机关和本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须随案移送电子文档,并实行随机分案流转工作机制。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控 告 申 诉
第十条 控申部门对举报的案件线索和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接收的举报线索以及上级检察院交办的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答复。线索一律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批交由其它业务部门办理,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会同控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答复。并在案管系统软件上流转。
第十一条 侦查部门办案中发现的与原案件有紧密关联的线索和自侦业务部门自行发现线索(包括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其检举、揭发的其它犯罪线索),由主管检察长签批后交自侦部门案管员受案后并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收的线索,由举报中心检察官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报送主管检察、检察长审批。区分不同情况按批示存查、转办、自行初查、转自侦部门初查,凡批示的线索(除存查外)一律进入案管系统软件。
第十三条 对于管辖权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线索,经检察长批准,由控申部门进行初查。
第十四条 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示由控申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的,科长应分派检察官进行。初查一般应在2个月内终结,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初查结束时检察官应制作《初查报告》。提出立案侦查或不立案侦查,经科长、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审查。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由网上流转交侦查部门办理;对于不应当立案的,经检察长批准由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控申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线索受理及分流情况书面报告案件管理中心分管人员,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督促和清理,并将线索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十六条 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应对线索进行审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立案审查、不立案审查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示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凭批示的报告办理立案决定书,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复查完毕。提出维持处理意见的,报经主管检察长审批;提出纠正意见的或需要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检察长或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控申部门在审批决定后7日内制作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向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送达。不立案复查的,也应在7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十八条 控申部门对受理的刑事赔偿申请登记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经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并制作刑事赔偿确认书,审批结果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检察长批示立案审查的刑事赔偿案件,控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终结,写出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和赔偿方式、数额的意见,经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提请检察长审批或提请检委会、人民监督员讨论决定。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案件决定做出后,检察官应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决定由控申部门监督执行,并将副本材料报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节 侦 查
第二十一条 本院侦查部门有职务犯罪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刑事检察部及民事行政检察部。查案线索来源于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侦查部门查处案件须经检察长同意,并由主管检察长签批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检察长批示初查的案件线索,检察官应在3日内办理提请初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请初查手续经报主管检察长批准,要案线索须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进行初查的,检察官应在2个月内初查完毕,特殊情况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初查过程中,需要传唤被举报人的,检察官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每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初查终结,检察官须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及根据,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由主办检察官报案管中心登记备案。
决定对人大代表立案侦查的,主办检察官还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七十九条的规定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主办检察官应在3个月内报案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由主办检察官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交案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侦查部门扣押的赃、证物在采取扣押措施2日内交院行装部门统一保管,同时将扣押清单复印件及影视资料交案管中心统一进入赃、证物监督管理平台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在规定地点进行,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为保证讯问质量,讯问前应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
第三十二条 对于律师要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到案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由案管中心和办案人员协调后,安排会见。会见时侦查部门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三十三条 侦查过程中需要检验、鉴定的,由主办检察官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委托技术部门办理,同时送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主办检察官应写出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已装订成册的案件材料报侦查监督科审查后写出意见报上级院审批。审查后意见报案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普通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定的时间内侦查终结。复杂、疑难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侦查部门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将延期情况在期限届满前报送案管中心。
第三十六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主办检察官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撤销案件、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的案件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侦查终结拟撤销案件或移送不起诉的,侦查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检察长批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报案管部门登记备案。
决定移送不起诉的,主办检察官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交案管中心网上登记后送达公诉部门办理。
第三十九条 决定起诉的案件,主办检察官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交案管中心网上登记后送达公诉部门办理。
第四十条 对于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补充侦查材料连同案卷交案管中心登记,由网上流转送达公诉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 侦查部门办理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开庭审理时侦查部门可以派员参与并配合出庭准备。
第三节 侦 查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案管中心负责审查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案件程序性审查,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案件受理人员应于当日内网上随机分配给主办检察官员。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主办检察官在4日内应完成如下工作:阅卷,必要时提审,将案件材料录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主办检察官应于10日内完成以上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主办检察官受理案件5日内,应提出是否逮捕、不捕的意见报请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
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应立即制作有关报告网上上传后连同案卷材料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需要追捕犯罪嫌疑人的,主办检察官应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连同《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经检察长批准后报送案管中心备案,并送达公安部门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要求撤回提请的,须经案管中心备案审查,统一由案管中心送达。
第四十七条 做出(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决定后,侦查监督部门应写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起交案管中心,案管中心于当日内将以上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的,案管中心受理登记后,于当日内分配侦查监督部门更换检察官办理。主办检察官应在3日内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时由侦查监督部门向上级院汇报。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案管中心备案。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侦查监督部门开具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案件中心,由案管部门于当日内送达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案管中心在受理该案时核对退回补充提纲内容或提请原办检察官听取意见后受理。
第五十条 本院控申部门转来或主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检察官应书面报请科长、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制作《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交案管中心登记备案,由案管部门送达公安机关。
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需要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经科长、主管检察长批准,将《撤销案件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报案管中心审查备案,由案管部门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主动立案的,应将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交案管中心备案并网上登记。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主办检察官应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需要发出《通知立案书》的,检察官应同时制作《通知立案书》交案管中心登记后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十二条 立案监督线索如果是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转办的,应将有关办理情况,由侦查监督部门书面通知控告申诉部门。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检察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主办检察官应于1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主管检察长审批。
需要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主办检察官应立即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交案管理部门送达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 公安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严重违法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办检察官应将有关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分流指定办案部门。
第五十五条 自侦部门对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的,提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复议。
第五十六条 《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复印件由侦查监督部门报案管中心备案。
第四节 公 诉
第五十七条 案管中心对于决定受理的公诉部门案件,进行登记后由负责公诉业务的案管员于当日内随机分配给公诉部门主办检察官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赃款、赃物的,由案管中心接收登记后将钱款移交计财部门统一保管,案管中心登录赃、证物管理平台监督管理,清单交主办检察官。在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由主办检察官对赃款、赃物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送案管中心登记执行。随卷的由案管中心送达人员一并送达法院。
第五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案件,案管中心在受案时应要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保证人到案,告知权利、义务。以保证金方式取保的还应将收取保证金的凭证一并登记移送。
第六十条 主办检察官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或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经两次传唤不到的,公诉部门主办检察官应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
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诉部门案件主办检察官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日内(最长3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诉讼权利。
第六十二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应做出起诉决定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录入案管软件系统。公诉部门审结的案件应在审结报告等诉讼文书生成2日内将起诉书及案卷材料交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将上述材料送达人民法院。
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由公诉部门负责将被告人、保证人传唤到案,以保证金方式取保的,还应将保证金凭证一并移送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十三条 检察官认为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做出补查决定,由公诉部门在审理期限届满2日前将案卷及补充侦查意见书交案管中心备案登记,案管中心负责在2日内送达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
第六十四条 退查重报的案件,由案管中心程序审查,由公诉部门检察官审查补充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公诉部门主办检察官不在时,由案管中心根据补查提纲所列内容及补充侦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十五条 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主办检察官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应写出移送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在审理期限届满前5日内送案管中心审查登记,并于两日内移送相应机关。
第六十六条 主办检察官追加起诉犯罪事实或轻罪改重罪起诉的,应在案管软件上登记,报案管中心备案。
第六十七条 主办检察官认为应当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在案管软件上登记后报案管中心备案,追诉意见书由案管理中心送达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执行。
对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本院已经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主办检察官认为需纠正原处理决定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八条 主办检察官拟减少提请犯罪事实的、重罪改轻罪提起公诉的,应在审查期限界满前写出书面报告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并连同案卷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六十九条 主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经过2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于审理期限界满前10日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作不起诉决定,或通知侦查部门作撤销案件处理。
第七十条 主办检察官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在期限界满前3日内书面向主管检察长报批,到案管中心备案。
第七十一条 案管中心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进行登记后立即送达公诉部门,人民法院直接通知主办检察官出庭的,主办检察官应将出庭日期告知案件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主办检察官要求法院延期审理后认为应当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的,主办检察官应当依据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连同重新制作的起诉书一并报案管理中心登记后送达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如果建议撤回起诉的,主办检察官应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交案管中心备查,或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主办检察官要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应于当日告知案管中心备案。
第七十五条 案管中心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进行登记后应于1日内送公诉部门审查。
主办检察官对判决、裁定审查后同意法院意见的,应在收到判决、裁定5日内将意见报案管中心备案。
第七十六条 主办检察官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需要抗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立即制作抗诉书,在抗诉期限界满前交案管中心送达人民法院。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抗诉的,主办检察官应当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提请抗诉的,适用前款的规定;认为不应抗诉的,书面答复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七条 本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检察官应将撤回抗诉决定书报案管中心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院抗诉或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收到后3日内向案管中心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按照本规则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对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检察官应在庭审结束后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十条 主办检察官或公诉部门改变案件管辖、减少提请的犯罪事实或重罪改轻罪起诉的,必须经检察长批准。
第五节 监 所 检 察
第八十一条 案管中心对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后,于当日内交监所检察部门主办检察官办理。在案管系统中报捕的录入侦监软件系统。
监所检察部门主办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案管中心对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受理审查后,于1日内交监所检察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办理,在案管系统中公诉的录入公诉软件系统。
监所检察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监所检察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监所检察部门对由其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时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监管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需要纠正监管机关、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的错误决定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八十六条 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处理情况,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有关部门纠正和执行情况,应在每月初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十七条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在送达有关机关的同时向案管中心备案。
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案管理中心转来的本院其它科室办案中有超期羁押违法情形的,应当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案管中心
第六节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第八十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发现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它机关转办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线索、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及自侦或上级交办的司法腐败案件线索应当由案管中心负责统一登记,并报经检察长批准后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或侦查。
第八十九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接到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线索,应分配给主办检察官进行审查。主办检察官应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会同控申部门答复申诉人。
第九十条 对于正式受理的案件线索,主办检察官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第九十一条 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调取审判案卷、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和实验应当按规定进行。
上述审查活动应当在2个半月内进行完毕,主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九十二条 决定终止审查、不起诉或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主办检察官应当把有关报告向案件管理中心报告备案,并答复申诉人。
第九十三条 决定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在网上完成《提请抗诉报告书》上传上级检察院同意抗诉的,由主办检察官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报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送达上级检察院,不同意抗诉的,由主办检察官立卷报案管中心答复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受上级院指派出庭支持抗诉,必要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讨论。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庭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十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到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和裁定后,应在3日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网上报案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十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将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情况及时录入本院案管软件中。检察长有权随时对案件办理情况做出决定,由案管中心通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执行。
第七节 检 察 技 术 鉴 定
第九十七条 检察技术人员对本院的司法会计鉴定、文痕鉴定、法医鉴定(含法医文证审查)实行统一管理,报案管中心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进行上述鉴定的,应当由主办检察官写出委托事项,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填写《委托检验鉴定书》连同有关材料交案管理中心登记后送达本院技术部门办理。
第九十九条 技术部门应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业务部门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提出由本院进行鉴定或者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条 决定由本院或上级院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委托人。
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检验鉴定专用章。
第一百零一条 决定对外委托进行鉴定的,技术部门应当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商请提出委托的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第一百零二条 检察技术鉴定工作,每月初应当向案管中心备案报表。
第八节 检 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第一百零三条 检察委员会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院党组根据院内各业务科室工作需要在本院相关业务科室骨干中产生。由3-5人员(兼职)组成,在专职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检委会工作效率,减轻检委会委员既要忙于政务又要频繁议案带来的工作压力,减少只听汇报、不阅卷而决定的弊端。
第一百零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为预先议案组织,是在不便召开检委会的情况下或者为了保证事前充分论证。为检委会准确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召开的预先议案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 预先议案组织成员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可交叉阅卷,讨论、辩论、查阅相关资料等,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提审。
第一百零六条 对讨论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如果形成一致性或倾向性的意见,可建议检察长不召开检委会;如果形成的意见分歧较大或与科室意见不一致,应向检察长建议召开检委会。
第一百零七条 为了不影响案件诉讼,议案组成员要打破常规办案时间,淡化8小时工作日,由专职委员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一百零八条 召开议案会议讨论案件,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主持。
第一百零九条 各科室提交的案件一律在网上提交,由检委会办公室秘书录入分转。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检察业务中,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应同时州人大法制处,涉及政法部门的,同时报州政法委。督促落实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情况应当在每月初书面报送案件管理中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案管中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受理、登记、分流和备案审查。
二、负责对办案流程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和预警。
三、负责对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
四、负责对涉案款物统一监督管理。
五、负责案件信息查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与阅卷工作。
六、负责全院案件数据的统计、报表及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
七、负责组织协调检察业务工作考评。
八、负责组织协调检察业务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及相关工作。
九、负责上级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