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结果的案件进行监督。具体讲,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及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从而启动再审程序。
二、依法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具体讲,审判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三、依法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五、依法支持起诉。详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六、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
七、提起公益诉讼。具体讲,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