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本院概况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员...
部门设置及职能
党史学习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
·最高检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全国巡...
·最高检围绕服务数字中国建设...
·最高检党组围绕服务中国式现...
·最高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
·最高检:一体抓实检察机关党...
·最高检春节后首次党组会聚焦...
·最高检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最高检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以检察...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
·最高检调研组在安徽巢湖调研...
·习近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
·坚持明体达用、体用贯通 传承...
·最高检:把新时代“枫桥经验...
·牢固树立正确党史观——读习...
·在高质效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
·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
·最高检:以检察工作实绩久久...
·最高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
·最高检:更大力度、更实举措...
·最高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高...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
·检察日报社评:深化自我革命 ...
·“半截皮带”的故事
·一根灯芯和朱德的扁担
·腰缠万贯的“讨米人”
·重庆是一块英雄的土地
·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
·革命理想高于天
·湖南是一方红色热土
·入党誓词记心间
·长征路上的军需处长
·“半条被子”的故事
·“西迁精神”的核心与精髓
·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
·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黑龙江有...
·金寨:一抔热土一抔魂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们党历史上一次具有伟大转...
·坚决听党话、铁心跟党走
·宁夏是一片有着光荣革命传统...
·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
·少年英雄的故事
·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国家
·人民政协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
·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
·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抵抗外来侵...
·延安整风:破除主观主义、宗...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
·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战斗和...
·沂蒙六姐妹、沂蒙母亲、沂蒙...
·开国将军坚持回农村当农民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
·寸土千滴红军血,一步一尊英雄躯
·李四光、钱学森的入党经历
·他们,都是爱国科学家的典范
·中共一大召开时,全国到底有...
·“三千孤儿入内蒙”
·单家集夜话
·照金的革命历史
·那些在“长征第一渡口”发生...
·这些诗句,至今读来都令人激...
·周恩来同志青年时代曾经写下...
·大别山“二十八年红旗不倒”
·老一辈革命家在这块红色土地...
·面对这种史诗般的变化,我们...
·红军将士创造了气吞山河的人...
·这“三不伸手”是一面镜子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
·杨靖宇等抗日联军英烈就牺牲...
·只要跟党走,一定能胜利
·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零敲牛...
·以身许国、精忠报国是抗战英...
·修建密云水库大会战
·太行精神、吕梁精神是我们党...
·毛泽东同志当年提出“两个务必”
·我们党梦想启航的地方
·夏明翰身陷牢狱坚贞不屈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
·志愿军英烈的事迹在中国妇孺皆知
·《团结就是力量》从这里唱响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
·延安精神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
·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涉火类犯罪预防和治理要点
时间:2023-07-05  作者:王雅薇 林瑶怡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字号: | |

“火”往往是人为力量无法控制的要素,目标物一旦燃烧,火势造成的损害便无法估量,极易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涉火类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及时预防、打击涉火类犯罪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选取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涉火类犯罪案件为分析对象,对涉火类犯罪案件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基本情况

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的案件数(不含以拆案、并案方式审结的案件)在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不包括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案)中占比较高。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依法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共计34件46人,其中涉火类犯罪案件共计20件24人。

涉案罪名以放火罪为主。从移送案由来看,上述20件涉火类犯罪案件共涉及三个罪名,分别为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依次为18件、1件、1件,分别占涉火类犯罪案件总数的90%、5%、5%,放火罪占主要比例。

案件特点分析

从犯罪动机来看,多因情绪问题犯罪。上述24名被告人中,18人因私人纠纷、情感纠纷泄愤而实施犯罪,占75%,情绪型犯罪特点突出。上述被告人中有刑事处罚前科的仅有3人,占12.5%,低于同期全部案件的占比,反映出该类案件偶发性特征较为明显,被告人多系冲动型犯罪。该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普遍缺乏火灾危害知识,对火灾次生灾害影响所知甚少,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导致遇到纠纷时,被极端情绪所控,采用放火方式以达成自身诉求。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多为故意犯罪。上述20件涉火类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放火罪,被告人多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点燃泼洒的酒精或周边可燃物,造成过火面积不等的火情。此外,也有个别过失犯罪,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两个罪名,主要系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为片面追求利益,在未取得动火证的情况下开展明火作业,违规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导致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从犯罪地点来看,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楼。上述20件涉火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地点在居民楼、居民小区的案件有14件,犯罪地点在办公楼、案件有2件,另有2件案件的犯罪地点为工厂。上述地点多为人群密集场所,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人口密度较大,房屋建筑材料老化,遇明火后如未及时扑救,后果将不堪设想,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从犯罪后果来看,多造成财产损失、特殊场所易造成人员重大损伤。上述20件案件中,造成不同程度财产损失的案件有16件,占涉火类犯罪案件的80%,其中损失情况经价格鉴定的案件为7件,造成损失金额共计310374.86元。此类案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主要是得益于扑救及时,包括被告人主动扑灭以及消防部门的及时处置。如前所述,该类案件主要发生于居民小区或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哪怕是再小的火情,也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对策建议

虽然涉火类犯罪案件总数较少,但事关公共安全。该类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生产作业不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给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社会公众对火灾危害认识严重不足等情况,亟待重视解决。为更加有力打击涉火类犯罪案件,更好地贯彻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现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主动跨前一步,夯实行刑衔接。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充分用好“检警消应”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火灾发生、处置情况,通过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络员等形式,定期通报数据,加强分析研判,个案联合会商,进一步夯实行刑衔接。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案件。依法惩治涉火犯罪行为,通过依法提前介入等方式,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引导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证据进行研判、固定,在收集和调取相关证据、分析研判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涉火类犯罪案件的侦办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依法能动履职,促进溯源治理。深入剖析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共同守牢公共安全底线。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消防安全普法教育,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四,用好数据“慧眼”,赋能法律监督。探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托“检警消应”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将消防部门火情数据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数据进行碰撞,通过大数据筛选、比对、分析,更加及时、高效、精准开展法律监督,力争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