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本院概况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员...
部门设置及职能
党史学习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
·最高检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全国巡...
·最高检围绕服务数字中国建设...
·最高检党组围绕服务中国式现...
·最高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
·最高检:一体抓实检察机关党...
·最高检春节后首次党组会聚焦...
·最高检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最高检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以检察...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
·最高检调研组在安徽巢湖调研...
·习近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
·坚持明体达用、体用贯通 传承...
·最高检:把新时代“枫桥经验...
·牢固树立正确党史观——读习...
·在高质效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
·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
·最高检:以检察工作实绩久久...
·最高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
·最高检:更大力度、更实举措...
·最高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高...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
·检察日报社评:深化自我革命 ...
·“半截皮带”的故事
·一根灯芯和朱德的扁担
·腰缠万贯的“讨米人”
·重庆是一块英雄的土地
·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
·革命理想高于天
·湖南是一方红色热土
·入党誓词记心间
·长征路上的军需处长
·“半条被子”的故事
·“西迁精神”的核心与精髓
·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
·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黑龙江有...
·金寨:一抔热土一抔魂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们党历史上一次具有伟大转...
·坚决听党话、铁心跟党走
·宁夏是一片有着光荣革命传统...
·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
·少年英雄的故事
·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国家
·人民政协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
·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
·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抵抗外来侵...
·延安整风:破除主观主义、宗...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
·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战斗和...
·沂蒙六姐妹、沂蒙母亲、沂蒙...
·开国将军坚持回农村当农民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
·寸土千滴红军血,一步一尊英雄躯
·李四光、钱学森的入党经历
·他们,都是爱国科学家的典范
·中共一大召开时,全国到底有...
·“三千孤儿入内蒙”
·单家集夜话
·照金的革命历史
·那些在“长征第一渡口”发生...
·这些诗句,至今读来都令人激...
·周恩来同志青年时代曾经写下...
·大别山“二十八年红旗不倒”
·老一辈革命家在这块红色土地...
·面对这种史诗般的变化,我们...
·红军将士创造了气吞山河的人...
·这“三不伸手”是一面镜子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
·杨靖宇等抗日联军英烈就牺牲...
·只要跟党走,一定能胜利
·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零敲牛...
·以身许国、精忠报国是抗战英...
·修建密云水库大会战
·太行精神、吕梁精神是我们党...
·毛泽东同志当年提出“两个务必”
·我们党梦想启航的地方
·夏明翰身陷牢狱坚贞不屈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
·志愿军英烈的事迹在中国妇孺皆知
·《团结就是力量》从这里唱响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
·延安精神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
·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揭露新型犯罪手段 提升防骗意识和能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分别是: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加强金融知识学习,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严惩各类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并结合办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源头防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一、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荐给被害人。上述平台为吸引被害人投资,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审查“德金国际”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认定郑某等除利用该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外,还利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诈骗金额5000余万元,最终认定诈骗金额共计1.2亿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诈骗平台绑定的支付账户交易记录,进一步锁定参与虚假基金交易平台诈骗活动的各级代理商50余名,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后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并移送起诉。其中,4人在郑某等人诈骗案中追加起诉,31人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陆续提起公诉,3人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坤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陆续提起公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均维持有罪判决。

二、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蒋某龙共谋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蒋某龙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资者等身份,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上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吹嘘平台内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并有内部消息,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挣钱的截图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其他业务员则在平台内假冒“投资老师”“专业经理”指导被害人投资。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买外汇后,曹某、蒋某龙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通过让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资,再针对被害人购买外汇情况进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资款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款均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控制账户。曹某、蒋某龙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查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研判侦查方向。针对本案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进行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并由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辅助审查,准确认定诈骗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蒋某龙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营销宣传,误导投资人认为投资款用于外汇交易,实际通过直接操控后台涨跌并反向操作的方式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曹某、蒋某龙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上诉,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凯与张某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网络荐股诈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多人组成非法荐股诈骗团伙。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武某凯对外谎称其所控制的“锐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进行“网络吸粉”,并由团伙成员化名“赵荣庆”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该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号并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虹”,吸引全国各地股民添加微信号,引诱股民进入股票分析微信群。其他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理“夏虹”的身份,每日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授课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同时,该团伙成员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内讨论股票交易、发送虚假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跟随“赵荣庆”老师操作能赚钱,吹捧“赵荣庆”老师专业水平高,以此营造“锐华教育”是股票投资咨询专业机构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任,引诱股民购买“赵荣庆”推荐的股票,并通过让股民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会员费等方式掌握股民的资金量。

当跟随推荐购买股票的资金总量累计达到一定程度后,武某凯联系“资金庄家”,先由“资金庄家”低位建仓指定的某只股票,再由“赵荣庆”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内宣称该只股票会“三连涨停”,诱骗股民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指定的高价挂单申报买入该股票。根据股民发送的交易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资金庄家”以对应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此前低位建仓的股票,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位建仓买入的股票精准出售给诱骗而来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凯与“资金庄家”分成。武某凯团伙以该手段诈骗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诈骗罪将武某凯等29名犯罪嫌疑人分批移送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并案审查,认为武某凯犯罪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股民在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阶段挂单高价买入指定股票,再由“资金庄家”对股民的高价挂单进行“精准收割”,造成股民损失惨重。武某凯团伙在此对手交易中大额非法获益,不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也不同于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武某凯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武某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专门挑选缺少金融领域知识、防范意识较低的老年人为目标,在杭州市拱墅区、萧山区等地假冒某保险公司、银行银保中心客服人员的身份,编造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事实,印制发放虚假保险理财产品宣传册,通过电话营销、线下推销等形式,以高额利息附带赠送米油等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的基金、理财产品。同时,唐某等人利用某保险公司并购消息,编造保险公司并购需要重新办理手续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将正规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该诈骗团伙指定账户。后唐某等人将账户内资金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占有。唐某团伙骗取20余名被害人共计27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工作,通过分析手机数据,结合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排查绘制出该犯罪团伙的其他作案窝点,在前期已侦查查明涉1个窝点造成5名被害人70余万元损失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补充查明了唐某等人共涉3个窝点造成20余名被害人270余万元损失的犯罪事实,并发现业务主管刘某碧等人涉嫌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起诉。2021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唐某等7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唐某等7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理)、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雇佣大批代理商组建微信群、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公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假购买凭证营造哄抢氛围。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高级证券分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制作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自买自卖公司股票虚抬股价,出资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方式,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格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以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敏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移送起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就本案股权转让行为定性进行两次会商研判,认定马某与投资者签订的并非股票转让合同,实际上R公司股权未发生变化,投资者未得到任何股权,不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马某等人许诺获利、投资款用途、股权转让方式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认定马某等人以股权转让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马某仍然继续通过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骗取投资款,属于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2018年4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马某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张某强、翁某波共同搭建名为“凯雷”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谎称可通过平台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国际市场,承诺百分之百获利。张某强将自己包装成“指导老师”,吹嘘取得国外金融博士学位、拥有丰富投资经验,指导投资人操作抢单购买“凯雷”网络投资平台上的股指、期货等虚假产品;其他团伙成员则冒充投资助理、投资者等多种身份,在微信群中吹捧张某强的专业能力,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虚假抢单消息等,诱使投资人相信“凯雷”平台是正规投资平台且收益有保证。

张某强吸引到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后,在微信群上发出特定时间购买某种金融产品的指令,要求全部操作必须在15秒以内完成,否则无法领取“红利”。被害人按照上述指导“抢单”操作后,投资款实际转入张某强指定的账户,张某强再以“操作慢了”“操作错误”等理由蒙骗投资者。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期间,张某强等人共实施犯罪43起,骗得人民币7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不是诈骗”的辩解,建议公安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30台手机数据,围绕吸收客户资金过程、客户亏损资金去向等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害人的资金并未用于真实投资,而是被张某强等人非法占有,涉嫌诈骗罪。2022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张某强等人涉嫌诈骗罪分批移送起诉。

2022年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强、翁某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0日,对其余8人另案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翁某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11月11日,其余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强、翁某波上诉,2022年9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蔡某轩在上海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及投资网站等,虚构该公司开发的“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增加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该软件月版,实际上该软件并无蔡某轩宣称的功能。在客户购买并远程安装该交易软件后,蔡某轩等人以完成交易设置为由索要客户账户及密码,再由后台技术人员私自操作客户账户人为跟单营造盈利假象,使客户误以为系通过该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公司业务员将客户拉入VIP微信群,宣称公司已开发出“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升级版且盈利能力更强,诱导客户购买升级后的软件一年版、三年版等,并由公司人员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升级软件购买转账截图等,夸大软件盈利能力,制造软件销售火爆假象。同时,销售人员还在群内谎称如不升级软件版本,可能会因交易通道升级导致交易服务停止而产生爆仓等风险,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所谓的软件升级版本。在被害人购买升级版本后,蔡某轩等人宣称公司倒闭以规避查处。蔡某轩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蔡某轩等36人移送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轩等人以销售“新算法”量化交易软件为名,将没有任何宣称功能的软件销售给客户,并通过后台篡改数据、冒充客户虚假宣传、制造不升级就无法使用的紧张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进一步高价购买不具有任何功能的软件升级版,骗取客户财物,构成诈骗罪。对设立公司并策划指挥诈骗活动的领导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受指使、雇佣层级较低的人员,依法认定从犯,并根据有无管理职责、工作时长、犯罪金额及获利等因素综合认定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

2021年2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蔡某轩等人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2022年9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轩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3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风险提示

近年来,金融投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犯罪分子利用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金融科技手段等名目,以所谓“稳赚不赔”“保本保息”“高额利息”为诱饵,借助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网络媒介的放大效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且二者相互交织,不仅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还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检察办案看,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欠缺、投资获利心切、风险意识淡薄等弱点,编造“高大上”的投资名目,营造周边人员普遍获利假象,烘托“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氛围,将社会公众一步步诱骗引入诈骗陷阱。社会公众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关键是要不断提高自身防骗识诈的意识、能力,履行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第一责任”,不被“高收益”所惑,不给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此次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七件典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上述案件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诱导金融投资者投资,通过犯罪手段攫取广大被害人的巨额财富。

金融投资骗局花样不断翻新,但套路基本相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从案例中了解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法,从他人上当受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开展任何金融投资活动:(1)加强金融知识学习,熟悉投资的业务,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2)坚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3)提高对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警惕和识别能力,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谨防通过来源不明的网站下载APP或投资相关产品;(4)谨记金融投资必然伴随风险,坚决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等噱头诱惑。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