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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碳汇”,带来怎样的变化?
时间:2026-04-27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字号:大 | 中 | 小】

全国首部碳账户体系建设专项应用法规《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碳汇替代性修复相关内容被明确纳入条例,这是浙江省衢州市检察机关“检察+碳汇”生态修复实践的重大突破。从基层办案探索上升为地方刚性立法,衢州市检察机关以鲜活司法实践为全国碳账户法治建设提供可落地、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检察+碳汇”,带来怎样的变化?

春和景明,浙江省常山县秀湖湖畔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志愿者,原本静谧的湖区一下子热闹起来。原来,这是常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副主任林菲组织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人,来到该县“检察+碳汇”创新实践点开展碳汇林抚育更新志愿活动。

湖畔连片栽植的碳汇林,与秀湖水景相映成趣,昔日地块零散、地表裸露的区域,如今已悄然披上绿装。先期栽植的浙江楠、赤皮青冈、金叶榆等树种长势良好,植株平均高度达2米,层层绿意构筑起稳固的生态屏障。

这片碳汇林是“检察+碳汇”创新实践点,由常山县检察院与该县农村投资集团、林水局共同商定,统筹使用部分碳汇认购资金建设而成。林地毗邻大弄水库,被纳入环秀湖景观提升区域,占地面积约40亩,建设资金共计30万元,于2025年4月中旬全面完工,由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统一管理维护。

“‘检察+碳汇’创新实践工作搭建了绿色司法新路径,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担当,更是践行‘双碳’战略、厚植生态底色、实现绿色发展的生动实践。”衢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常欣律师事务所主任姚星在“检察+碳汇”创新实践点建成时,对这一创新举措给予高度评价。

个案破题

从一起毁林案中解锁生态修复新路径

2009年5月,王某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平整承包11.6亩林地出租给他人堆放砂石,直接造成林地损毁。长期砂石堆积不仅加剧土地功能退化,更严重破坏林地固碳生态功能,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失。

2022年5月,衢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该生态环境案件时,首次引入“碳汇价值损失赔偿机制”。这也是衢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司法碳汇”机制的一个缩影。

所谓“司法碳汇”,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引导犯罪嫌疑人或侵权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等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特别是对难以直接量化的“固态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进行补偿。

为何要引入这一机制?承办检察官陈飞介绍:“传统的补植复绿固然重要,但树木从幼苗长成林,其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生态功能恢复需要漫长周期。在生态完全修复前,森林碳汇功能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经审慎研究后,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陈某不仅需承担补植复绿责任,还应依法赔偿破坏林地期间固碳功能丧失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回顾该案办理过程,陈飞坦言最棘手的是碳汇损失数额认定。一片林木被毁,究竟造成多少吨碳汇损失?这并非检察官的专长。为此,衢州市检察院在借鉴外地相关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法院经过多番论证,最终核定碳汇认购金额为1.5万元。

此外,王某认购的资金交由谁管理、如何规范使用、怎样确保真正用于碳汇提升?彼时浙江省尚未建立统一的碳汇交易市场,经与林业部门协商,该案中王某缴纳的碳汇损失赔偿金,最终依规纳入国库统一管理。

办案过程中王某的观念从最初对“为看不见的‘碳’买单”心存抵触,到经释法说理后主动认购碳汇的转变,让陈飞探索“司法碳汇”的信心更加坚定。

“对于衢州这样一个森林资源丰富、肩负钱塘江源头生态屏障重任的地区而言,创新引入司法碳汇机制,核心在于实现生态修复从‘单维度’向‘多维度’的跨越。机制将抽象的生态服务价值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方式,更精准弥补了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期间的损害,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保护原则。”陈飞表示。

立法赋能

类案探索实践跃升至制度规范

衢州是国家低碳试点城市。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2023年初,衢州市检察院在系统总结个案办理经验的基础上,紧扣钱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核心需求,选取森林资源丰富的常山、开化两地,率先开启涉林案件“司法碳汇”机制试点。

“在王某毁林案的办理中,碳汇赔偿金与生态修复费用均被依规纳入国库管理。但实践发现,植树造林受季节、土壤等条件制约,补植复绿周期长、见效慢,赔偿金难以快速落地见效。在类案办理中,如何有效激活碳汇赔偿金成为关键。”衢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周莹表示,衢州林业碳账户体系建设,为司法碳汇机制探索提供了坚实支撑。

在历经两年多的摸索实践后,常山、开化两地走出了各具特色的“司法碳汇”实践之路——

在常山,“多方联动、闭环管理”的实践正在生动上演。该县检察院主动联合法院、公安、林水、综合执法及农村投资集团等多家单位,共同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明确碳汇价值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并依托农村投资集团专项账户,实现碳汇认购引导、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全链条无缝衔接,确保每一笔碳汇赔偿金都精准用于造林营林。

在开化,该县检察院与该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森林生态系统碳循环与固碳减排重点实验室达成三方战略合作,由实验室提供统一碳汇价值损失折算并出具专业意见书;依托该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碳汇项目,将部分交易收益用于支付林农山林流转费、管护劳务费,为村集体增添就业岗位、拓宽增收渠道,助力乡村振兴。

“我们还打破思维定式,大胆在其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探索。”周莹介绍说,2023年底,开化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时,因案涉被破坏土地无法直接修复,该院引入碳汇价值损失赔偿机制,成功将司法碳汇机制从涉林领域拓展至其他生态环境资源领域。

提起这起案件,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衢州市政协委员、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干部程超印象深刻,他对开化县检察院打破机制适用局限、让生态修复赔偿金精准落地一线治理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2025年是衢州“检察+碳汇”工作探索关键年,更是从“试点突破”迈向“全域推广”的转折之年。这一年,衢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协调运用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工作方案》,在全市推行司法碳汇机制,为司法保护碳汇筑牢实践根基。截至目前,该市检察机关已办理碳汇赔偿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5件,累计追缴碳汇赔偿金130万余元,认购碳汇1.3万吨,推动补植复绿林地400余亩,为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检察力量。

2025年9月,在府院检联席会议上,衢州市检察院正式提出将司法碳汇纳入正在起草的全国首部碳账户体系建设专项应用法规——《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下称《条例》)。相较于碳账户实际应用场景偏少的现状,衢州市检察机关的司法碳汇实践,恰好为立法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例,在立法征求意见阶段便受到关注。

2025年12月13日,《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司法碳汇替代性修复相关内容。自此,衢州市检察机关司法碳汇工作机制实现从检察实践到制度规范的跨越。

提质增效

完善提升“检察+碳汇”工作新价值

生态是衢州最大的比较优势、最响亮的品牌。

“当前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碳汇鉴定工作尚未形成完善的行业标准,在实践中,各地在案件适用范围、碳汇核算方式、购买凭证不统一,市域内碳汇购买结果互不认定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制约了工作整体推进,亟须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周莹介绍,衢州市人大率先将司法碳汇纳入法治框架,为全域生态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法治遵循。

今年衢州市两会期间,衢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师李巧提出建议:“建议在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纳入立法的基础上,配套出台操作指引,把衢州生态修复、碳汇认购的成熟经验打造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衢州样板’,让司法护碳成效惠及更多地区。”

为推动司法碳汇机制提质增效,衢州市各级人大积极助力。开化县还将碳汇认购案件公开听证延伸至人大代表联络站“检察服务e站”,实现监督效能与碳汇治理效能双向提升。

“立法落地并非终点,而是‘检察+碳汇’工作提质增效的新起点。”周莹说,“目前,我们不仅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还通过府院检协同机制,在全市层面凝聚共识、明确分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不久前,衢州市“检察+碳汇”工作推进会顺利召开。会上,林菲指出,跨区域流域污染案件存在责任界定难、异地执行难的问题,而“碳汇价值损失赔偿”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抓手。

“例如,A地生态碳汇遭受损害,可通过B地碳汇增汇实现等效补偿,这种异地等效替换,从法理上符合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但在实际办案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仍需进一步深化跨区域司法协作,推动机制落地见效。”林菲结合办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针对这一痛点,衢州市检察机关计划打造“碳汇+流域治理”特色品牌,探索建立市域碳汇修复跨区域协作机制,明确上游污染企业可通过在下游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此举既能依托衢州丰富的林业碳汇资源破解上游修复空间不足、执行成本较高等难题,又能以碳汇资金反哺下游生态保护,构建“上游损害、下游补偿、全域受益”的流域治理新格局,实现生态保护、区域协同的一举多赢。

未来,紧扣“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健全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的要求,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指引下,衢州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计划在开化县搭建生态环境预测预警系统,精准捕捉碳汇受损线索,推动碳汇保护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转变,以科技赋能生态保护,全力为全国“双碳”目标实现,交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衢州检察实践答卷。

(本报全媒体记者龚婵婵 通讯员汪璆)

以生态“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汪玉成

2026年是我国从能耗双控全面转向碳排放双控的第一年,在“双碳”引领下,一场全方位的绿色变革已全面开启。

身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的浙江省湖州市,我带领余村百姓发展竹林碳汇、拓展集体经营,2025年全村分红327万元,户均超万元,老百姓吃上了“生态饭”“旅游饭”“分红饭”,“在家门口增收”的致富愿望成为现实,日子越过越红火。

我关注到,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适用补植复绿等方式,宁波、衢州、舟山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当事人认购碳汇,以高质效履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这些都是检察机关以司法“刚性”守护生态“韧性”,以生态“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我希望检察机关聚力以“双碳”引领全面绿色转型,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四大检察”系统保护,扎实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助力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通道,不断解锁绿水青山间的幸福密码,让生态“高颜值”变出经济高价值,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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