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本院概况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员...
部门设置及职能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院...
党史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指引平...
·最高检:打牢做好思想政治工...
·《“十五五”时期检务保障工...
·最高检印发《“十五五”时期...
·最高检召开党组(扩大)会暨...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
·以科学的思想方法推进管党治...
·以深厚的为民情怀增进人民福...
·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勇担复兴重...
·以鲜明的问题导向加强自身建...
·以高度的历史主动把握时代航...
·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筑牢精神根...
·最高检:贯彻落实“十六检”...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
·检察机关持续加强虚假诉讼监...
·最高检党组会听取检察机关办...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
·习近平党建思想内涵要义
·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重...
·最高检:积极稳步推进智能化...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聚...
·最高检召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政法领...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
·“检察+碳汇”,带来怎样的变...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加强对...
·最高检:纵深推进“检护民生...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深入开...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检察机...
·最高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
·最高检党组会审议2026年机关...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
·最高检党组专题传达学习贯彻...
·最高检党组会听取第五轮系统...
·最高检: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
·最高检党组会听取违规异地执...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将10...
·最高检党组会审议推进检察机...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全面落...
·最高检召开党组会暨机关党建...
·纪念抗战胜利80周年,最高检...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城...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持续深...
·坚持一个指导思想、把握三个...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政法领...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贯彻中...
·最高检党组第四轮巡视动员部...
·最高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
·最高检:以过硬检察队伍保障...
·最高检: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
·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
·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
·最高检召开党组会专题传达学...
·坚持法治思维系统观念推进矛...
·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定战略自...
·最高检:以结对共建为契机推...
·新时代行政检察的奋进之旅
·最高检党组第三轮巡视动员部...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
·最高检: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
·应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
·习近平: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纪学...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
·最高检党组研究部署系统内巡...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常态化...
·最高检调研组在吉林调研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贯彻中...
·最高检:以高质量机关党建引...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
·最高检围绕新修订的《中国共...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学习全国巡...
·最高检围绕服务数字中国建设...
·最高检党组围绕服务中国式现...
·最高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
·最高检:一体抓实检察机关党...
·最高检春节后首次党组会聚焦...
·最高检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最高检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
·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以检察...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
·坚持明体达用、体用贯通 传承...
·最高检:把新时代“枫桥经验...
·牢固树立正确党史观——读习...
·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
·最高检:以检察工作实绩久久...
·最高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
·最高检:更大力度、更实举措...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
·检察日报社评:深化自我革命 ...
·“半截皮带”的故事
·一根灯芯和朱德的扁担
·腰缠万贯的“讨米人”
·重庆是一块英雄的土地
·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
·革命理想高于天
·湖南是一方红色热土
·入党誓词记心间
·长征路上的军需处长
·“半条被子”的故事
·“西迁精神”的核心与精髓
·永远做忠诚的人民服务员
·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黑龙江有...
·金寨:一抔热土一抔魂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们党历史上一次具有伟大转...
·坚决听党话、铁心跟党走
·宁夏是一片有着光荣革命传统...
·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以身殉国...
·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国家
·人民政协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
·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
·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抵抗外来侵...
·延安整风:破除主观主义、宗...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
·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战斗和...
·沂蒙六姐妹、沂蒙母亲、沂蒙...
·开国将军坚持回农村当农民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
·寸土千滴红军血,一步一尊英雄躯
·李四光、钱学森的入党经历
·他们,都是爱国科学家的典范
·中共一大召开时,全国到底有...
·单家集夜话
·照金的革命历史
·那些在“长征第一渡口”发生...
·这些诗句,至今读来都令人激...
·周恩来同志青年时代曾经写下...
·大别山“二十八年红旗不倒”
·老一辈革命家在这块红色土地...
·面对这种史诗般的变化,我们...
·红军将士创造了气吞山河的人...
·这“三不伸手”是一面镜子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
·杨靖宇等抗日联军英烈就牺牲...
·只要跟党走,一定能胜利
·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零敲牛...
·以身许国、精忠报国是抗战英...
·修建密云水库大会战
·毛泽东同志当年提出“两个务必”
·我们党梦想启航的地方
·夏明翰身陷牢狱坚贞不屈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
·志愿军英烈的事迹在中国妇孺皆知
·《团结就是力量》从这里唱响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
·延安精神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
·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6-03-2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三农”工作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医保资金管理、养老服务等全国性整治项目,部署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问题整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强力惩治“蝇贪蚁腐”,助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可感知、得实惠。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侵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侵蚀农业农村发展根基,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严惩。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褚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在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439万余元。二人均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强力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


二是坚持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工作涵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多项重点任务,点多面广,链长域宽。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农机购销补贴、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昭示了司法机关全领域、全环节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


三是坚持追赃挽损一体推进。侵吞、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国家惠农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等犯罪行为,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判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对相关被告人依法判处罚金刑,并追缴犯罪所得,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力惩治“三农”领域腐败犯罪,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三农”领域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依法惩治“三农”领域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杨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二、褚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


三、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四、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


一、杨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某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等人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60万余元。


【办理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承担依法推进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职责,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破坏农业产业政策精准实施,侵蚀乡村振兴物质基础。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为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有效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褚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褚某利用担任某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农业机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农机销售、获取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归案后,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受贿罪,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褚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机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农机购销市场秩序、提高现代农机使用率,是降低农户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本案中,被告人褚某身为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机购销领域特别是农机购销补贴环节,以权谋私,非法收受财物,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破坏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维护农机购销市场秩序,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乡村全面振兴的责任担当。


三、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

——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项目等水利建设过程中,采取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260万余元。2016年,丁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20万余元。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丁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系组织村集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关键少数”,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水利建设资金,不仅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还破坏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震慑犯罪,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某利用担任某村某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某水电站移民工作组从事人口、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户口等手段,骗取移民专项资金共计21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2014年,董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金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归案后,董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宕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董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董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移民专项资金是保障移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发展钱”。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助力规范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

——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某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该村养老保险资金代收代缴工作过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缴的村民养老保险金共计38万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归案后,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潘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农村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惠民举措,截留、挪用行为侵害国家社保资金安全,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身为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民养老保险金,破坏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切实守护好基层群众“养老钱”安全,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