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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在法条与山水之间
时间:202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大 | 中 | 小】

生态环境法典:在法条与山水之间

——专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

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学院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至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

提及生态环境,“山水”总要占据一席之地。昏旦变气候,山水含清晖。自古至今,于中国人而言,“山水”不仅仅是山、是水,更是与山水共生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早已内化于中国人的血脉之中。从“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从“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朴素发展观念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无不诠释着中国人始终如一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生态智慧。

今天,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部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对普通人的生活有哪些影响?我们又该如何认识并理解这部法典?围绕这些问题,《方圆》杂志特邀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涉外法治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委员秦天宝教授进行专访。

法典出台

让法律从“零散的珍珠”变成“精美的项链”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也增设“生态环境法”独立法律部门,原来的“七法体系”由此变成了“八法体系”,如何理解这项调整?

秦天宝: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随即宣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我国法律部门由7个增至8个。这不仅是法律部门分类的技术性调整,更揭示了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

传统部门法理论以“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生态环境立法因其跨越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复合属性,长期被定位为“领域法”,也就是一个围绕特定社会问题形成的规范集合,而非具有独立法律概念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的“部门法”。这种定位隐含一种“依附性假设”,即生态环境立法缺乏自成一体的概念体系和逻辑结构,必须依附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才能解决实践问题。

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逐渐形成了以“生态承载力—开发限度—代际公平”为逻辑起点的分析框架:其核心关切不仅是“如何分配利益”,更包括“如何划定人类活动的生态边界”;其规范重心不仅是“事后救济”,更注重“风险预防”与“系统管控”。正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独特实践,推动了中国环境法学重新认识“什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元问题”。生态环境法作为一种新型的“领域性基础部门法”获得正式承认,它与既有7个部门之间不再是部分与整体的“归属关系”,而是不同规范体系之间的“对话关系”(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该体系之下共设有7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今,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法律部门新增生态环境法,原来的“七法体系”变成了“八法体系”)。

记者:谈到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您用过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轻步兵”向“集团军”的转型。“轻步兵”也很强,为什么还要向“集团军”转型?“集团军”的优势在哪里?

秦天宝:这个比喻意在说明单行法与法典的区别。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我国有30多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它们就像一支支装备精良、能征善战的“轻步兵”队伍,各自都有很强的战斗力。但是,面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这一生命共同体,面对系统性、全局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我们需要一支由诸兵种合成的“集团军”,需要更系统、更协调的战略战术。

之所以必须转型,根源在于单行立法模式的“碎片化”问题。过去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分散立法模式,虽然灵活务实,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之间的重复、交叉甚至冲突。“集团军”的优势就在于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换句话说,就是让法律从“零散的珍珠”变成“精美的项链”。

更深层次的变化在于,法典编纂遵循从目标到手段的法典化路径。传统部门法是先有抽象概念体系,再演绎出具体规则。而生态环境法典是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总目标,用这个目标把众多法律规范牵引起来、整合起来。各部分规范之间不是通过抽象概念的演绎相互联系,而是通过实现共同目标的功能耦合、相互联结,着重提升不同规范的协同效能。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典的意义不仅在于“集大成”,更在于通过体系重构形成制度合力。

生态智慧

从“天人合一”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记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主线。在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法律文化中,也有诸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思想观念。在您看来,法典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法律文化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

秦天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价值主线,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法典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同样渊源深厚。比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体现了古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也是“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中华传统生态哲学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表达。

法典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法律文化的联系,集中体现为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夯实基础理论根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法典编纂的根本遵循,而这一思想本身就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法典也并非把原有规范原样汇拢,而是依循全新的法理脉络重构的规范体系。法典首次在价值层面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这正是对“天人合一”传统智慧的现代法治转化。法典以总则编统领各分编,明晰制度构造的内在逻辑,将原本分散的单行法律整合为有机整体,打通此前“法出多门”带来的制度梗阻。从“天人合一”的哲学根基,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探索,再到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表达,中国正在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独特智慧与制度样本。

“双法源”格局

不是妥协,而是主动的理论创新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如何理解“适度法典化”?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这不只是一种技术选择,更是一次法理上的重要创新。从法典的定位来看,它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典,而是一种“领域型法典”,也就是以法律的调整目标来统摄规范,融“总则—分则”“管理规范—裁判规范”为一体,构建了不同于传统法典特征的“复合型法典”。它不是将旧规范装进“新容器”,而是按照新的法理逻辑组织起来的规范体系。

在具体处理方式上,生态环境法典采取了分类处理的灵活策略: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核心法律经编订纂修后全部纳入;二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法以及森林、草原等资源类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法典,但保留单行法;三是对于“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的、正在不断探索创新的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以引领未来。这种“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不是妥协,而是一种主动的理论创新,它既实现了法律体系“骨架”的高度统一,又保留了“血肉”部分的专业性与灵活性。法典的基础性地位与单行法的补充功能形成功能互补关系,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图景。

记者:今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施行后,除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废止外,仍有20余部单行法保留。对此,如何确保法典不与仍保留的单行法“打架”,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除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废止外,仍有20余部单行法保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有些人将法典理解为“上位法”,将保留的单行法理解为“下位法”,这是不准确的。法典与单行法并非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二者同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位阶法律。法典的权威性来源于体系融贯性与制度基础性,而非形式位阶优越性。确保二者适用统一,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规定。第123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方面,必须严格区分适用场域。污染防治领域已由法典完成全面整合,仅能以法典作为唯一依据,不存在单行法并行适用的空间。“双法源”并行仅存在于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领域。若边界界定模糊,实践中容易出现将污染防治事项错误纳入“双法源”适用范围,甚至援引已被废止的单行法作为裁判依据等适用错误。

另一方面,“双法源”格局下,传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不得机械适用。法典与单行法并非简单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基础性法律与特别补充法律的关系。部分单行法受历史局限,存在弱化生态保护标准、放宽管控要求的条款,若无条件优先适用单行法,将使法典中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基本原则落空。

为此,应遵循“体系融贯—功能适配—层级规制”三阶框架,以解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适用问题。体系融贯是底线,就是单行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典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功能适配是核心,就是单行法必须具备法典无法替代的特别调整功能;层级规制是保障,就是单行法必须属于同位阶“其他法律”中的“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具体适用中,法典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属于绝对优位,符合三阶框架的单行法具体规定可有限优先适用,不符合条件的则回归适用法典。

法典“接地气”

回应和解决社会公众的实际问题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之中有很多非常“接地气”的立法表达,比如对油烟、广场舞噪声、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作为普通人,该如何认识并理解这部法典?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虽然听起来宏大,但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守护的不仅仅是绿水青山,更是百姓家门口的安宁和餐桌上的安全。

法典直接回应了社会公众身边的实际问题。针对广场舞噪声、楼下餐馆油烟等常见生活困扰,法典均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通过更严格地保护土壤和水源,法典守护了公众的“菜篮子”和“米袋子”,保障了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从更宏观的视野看,法典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守护着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法典还专门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推动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绿色消费等体系建设,使公众的绿色生活方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法典回应了野猪进村、黑熊伤人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明确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关系生态文明的“国之大者”,也关系老百姓家门口的烦心事,其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在了第1条,让老百姓更多地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这种“接地气”的立法表达,本身就是法典生命力的重要来源。毕竟,法律只有被公众理解和认同,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检察监督

9个条文明确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在立法层面尚属首次。在您看来,法典为什么会特意强调“强化检察监督”?

秦天宝:法典之所以特意强调“强化检察监督”,在我看来,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逻辑。

从属性定位来看,生态环境检察应当是“监督本位”下的有限参与。法典直接指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角色,但监督不是替代,也不是包办。行政机关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首要责任主体,检察权只有在行政规制不足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时才适宜介入。从宪法视域下的权力协同维度看,应明确行政机关的主导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性、审判机关的兜底性,形成分工明确、衔接有序的公权力运行秩序。

从制度定位来看,基于法典中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可将其明确为客观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三重定位。相较于现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典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呈现出强化态势。从价值目标看,生态环境检察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非单一维度,检察机关应避免“一刀切”式追责,在具体情境中需进行合理权衡。

从实践方式来看,生态环境检察不是“四大检察”的简单叠加,而是以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为目标,实现不同检察手段之间的横向贯通。未来履职应遵循程序递进、非诉优先,优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柔性方式;线索互通,同时加强内部制约;尊重专业、引入外部参与,借助专家委员会确保科学性。法典以9个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将10年实践探索系统凝练为法律制度。这一立法创举构成了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成的重要范式。它不是对域外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从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中生长出来的本土化制度成果。

立足本土

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不是任何国家环境法典的“翻版”

记者:与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典相比,我们的生态环境法典在话语体系和制度样本上有何不同?

秦天宝:与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典相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在话语体系和制度样本上有着根本不同。

一是时代背景不同。我国处在双重社会转型期,要在同一个时空里同时完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这种双重压力是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未曾遇到的。

二是理论基础不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根本遵循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它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智慧,而非单纯照搬西方的环境伦理。实践来源也是土生土长的中国经验,比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湖长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都是中国自己的创造,现已被吸收进法典。

三是编纂模式不同。中国没有照搬西方“大全式”的法典模式,而是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形成了“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双碳”目标的宏观战略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首创之举。

四是法典性质不同。西方环境法典多属于传统的部门法典,而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领域型法典”,就像我前面谈“适度法典化”时说的,它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调整目标来组织规范,把管理规范和裁判规范整合进同一套体系。中国生态环境法典不是任何国家环境法典的“翻版”,而是基于中国本土实践、解决中国问题的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成果。

法典实施

从“应对问题的法”到“塑造未来的法”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实施,给中国环境法学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实施给中国环境法学带来了深远影响。

首先,独立法律部门的正式确立,使环境法学实现了从“身份焦虑”到“体系自觉”的根本转变。如前所述,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方式具有“适度法典化”与“领域型法典”等特征,在体例结构与规范类型的组合方式上实现了创造性突破,形成了有别于传统法典的“复合型法典”形态。这深刻表明,生态环境法典不是不同部门法规范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机械“集合”或“汇编”,而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追求,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纳入相互联系的逻辑框架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法典编纂是一次立足我国自身实践、着力回答中国现实问题的自主创新,是在努力“接着讲”和“自己讲”,有力推动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其次,环境法学正从立法论范式向解释论范式转型。法典提供了统一的解释原点,确立了规范的位阶与适用规则。法典确立的“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也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那就是如何建构一套能够回应“双法源”冲突的法律适用理论,这正是当前环境法教义学建设的核心任务。

再次,法典实现了从“要素管控”到“系统治理”的方法论转变,规范设计着眼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打破了生态要素之间的制度壁垒。法典将“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要求予以制度化落实,使生态环境法典从“应对问题的法”升华为“塑造未来的法”。

记者: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该如何做,才能让这部“绿色法典”真正守护美丽中国?

秦天宝:良法更需善治。要让这部“绿色法典”真正守护美丽中国,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面协同发力。

在立法层面,有关部门应当对保留的单行法进行体系兼容性审查,修改与法典相冲突的条款。针对法典第1239条,应当出台专门的立法解释,界定“其他法律”的法定范围和“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实质判断标准,划清“双法源”的适用场域。未来制定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新法时,应当事先审查其与法典是否相容,建立新法与法典的兼容性审查机制,从源头预防规范冲突。

在执法层面,执法机关需要深刻理解法典的内在逻辑,适应“法典化”时代环境执法的新要求。特别是在“双法源”格局下,必须严格区分适用场域。具体的界分标准,我在前面谈法典与单行法适用统一时已经详细说过,在执法工作中,关键是不能把只应适用法典的污染防治事项,错误地当作“双法源”并行的事项来处理。法典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优化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中应避免“小过重罚”与“大过轻罚”并存的失衡现象。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法律适用执法指南,规范行政裁量权,防止滥用优先适用权架空法典规则,同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在司法层面,贯彻实施需要准确把握三个维度:在规范适用维度,以总则编统摄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在程序衔接维度,理顺多元诉讼的适用顺次与协调机制;在责任裁量维度,遵循法典确立的责任独立性与比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专门性司法解释,明确三阶框架的司法操作标准与裁判尺度,并定期就“双法源”适用冲突发布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涉及“双法源”冲突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围绕“体系融贯—功能适配—层级规制”展开充分说理。

在守法层面,法典不仅规定社会主体“不能做什么”,更指引社会“应该鼓励做什么”。社会各界应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让法典从文本走向生活。法典通过激励性、引导性规范为社会主体的绿色行为提供制度激励,以法典的权威性稳定社会预期,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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